销售通用条款
一、总则、交付范围与适用性、使用权
1. Optris (下称“供应商”)向客户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以下统称为“交付标的”)应由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合同予以确定。文件、技术规格、宣传册、数据表及网站信息仅在明确纳入合同时方具有约束力。允许存在标准产品公差、技术进步以及部件、光学器件、固件和外壳的变更,但交付标的的功能性及合同约定的规格须保持不变。
2. 如客户计划将交付标的用于可能对人员、设备或环境造成风险,或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生产停滞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景(以下简称”高风险应用场景”),客户必须配备独立的保护、监控和干预停止系统,并对确保交付标的在该应用场景下的适用性承担全部责任。
如客户将交付标的转让给第三方(例如通过转售),客户必须以合同方式将前句规定的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方。关于交付标的对特定预期用途的适用性的信息,是供应商基于客户提供的信息尽其所知提供的。除非经书面明确约定,该等信息不构成关于质量或对适用性的约定、陈述、保证或担保,亦不免除客户针对特定应用进行自行测试和验证的义务。
3. 客户的通用业务条款仅在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方才适用;否则,在任何情况下,该等条款对供应商都不具有任何效力(即使供应商在知悉客户的通用业务条款的情况下未单独提出异议仍进行交付或提供服务,客户的通用业务条款亦不适用)。本《销售通用条款》同样适用于未来交易,即使未重新明确约定。
4. 供应商对其在销售合同背景下发送给客户的成本估算、图纸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合同附带文件”)拥有并保留完整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合同附带文件仅可用于合同约定的目的,仅在获得供应商事先明确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供给第三方。如客户最终未向供应商下订单,客户应在供应商要求后立即向其归还合同附带文件,并销毁其副本(包括电子副本);如供应商要求,客户应就销毁作出书面确认。前述第 1 句和第 2 句规定同样适用于客户提供给供应商的合同附带文件;但是,在按照相关约定供应商将交付义务转移至第三方履行的情况下,该等客户的合同附带文件可以向该第三方提供和披露。
5. 对于嵌入所交付产品或单独安装的标准软件,客户并不享有所有权,而是仅获得一项非独占的使用许可,许可客户在约定的设备上以未修改的形式、按照约定的性能特征使用该软件,并且该许可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a) 客户无需明示约定即可制作一份备份副本。
b) 供应商的软件用于对 Optris 设备的测量数据进行配置、可视化、评估、存储或集成。
c) 供应商的标准软件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处理测量数据;在具体应用中的正确选择、参数设置和验证数据由客户负责。软件不能替代客户自身的工艺验证。客户仍对选择、安装、参数设置、发射率设置、校准状态、环境条件、报警、限值以及集成到机器或工艺控制系统承担全部责任。
d) 供应商的标准软件不应被作为唯一的安全保护措施而使用。对于高风险应用场景(定义见上文第一条第 2 款),客户必须配备独立的保护、监控和干预停止系统。为了安全之目的,客户必须立即安装相关更新,使用受支持的版本,并且不得在生产环境或暴露于网络的环境中使用不安全的旧版本。如客户将交付标的转让给第三
方(例如通过转售),客户必须以合同方式将本 d)项前述各句规定的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方。
e) 客户不得反编译、反汇编、规避保护机制、删除版权标记、篡改许可文件、修改二进制文件或以不当方式访问用户界面。未经供应商授权使用外部脚本、插件、PLC逻辑、第三方软件或进行错误集成,亦被禁止。上述限制不影响客户依据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如有)。
f) 除非另有约定,供应商无义务提供防审计篡改的存档或遥测功能。供应商可提供漏洞通知,并将某些较旧版本标记为”不受支持”。网络安全、备份、IT 运维、接口、远程访问和更新由运营方负责。
g) 一些补充许可条款可能适用于 Optris 软件的库、驱动程序、编解码器、框架或开源组件。
6. 部分交付是允许的,除非对客户而言部分交付是不合理的。
7. 签署购销合同后,客户即表示同意接收我们的电子邮件等信息,例如展会邀请、新产品介绍等。然而,客户有权随时通知供应商取消此项服务。
二、价格与付款条件
1. 价格均为工厂交货价(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W),不含包装费用,并需额外支付适用的法定增值税。
2. 若供应商承担安装或组装工作,除非另有约定,客户除支付约定报酬外,还应支付所有相关附加费用,例如差旅费、工具及个人物品运输费、每日津贴等。
3. 付款须无任何费用扣减,支付至供应商或供应商指定的收款代理人。付款日期:自发票日期起 30 日内净额支付,如无其他约定不得进行任何扣减。
4. 客户仅可抵销无争议或已通过生效判决确定的应收款项。客户仅在反请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有权行使留置权。
5. 账单或付款通知由供应商自行决定以电子形式(电子发票、PDF)或纸质形式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发送至客户下单时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或随交付物一并附送的,即视为已妥善开具并送达。该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客户须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除非另有明示约定,供应商无义务将账单上传至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账单、供应商或采购门户系统,亦无义务注册使用该等门户。关于账单开具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三、 所有权保留
1. 供应商对所交付的全部货物保留所有权,直至客户付清因该交易产生的所有现有及未来的应付款项。所有权保留亦适用于替换件或备件,如电机、控制设备等,即使它们可能已安装(因为该等部件可以与其他部分相分离而不导致物的价值明显减损)。如通过支票或汇票付款,所有权保留将延续至支票兑现及汇票责任终止。在当前账户关系(持续业务关系)情况下,供应商保留所有权,直至所有与现有账户关系相关的付款到账;该所有权保留亦适用于已确认的账户余额,并据本条款相应适用。
2. 若客户违反合同,特别是未能按期付款,供应商有权在其设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且未履行付款义务后,依照法律规定取回货物或解除合同。仅取回货物、主张所有权保留或扣押货物,并不构成合同解除,除非供应商设定的合理履行期限届满客户仍未履行、且供应商明确声明解除合同。供应商因取回货物而产生的费用(特别是运输费用)均由客户承担。此外,供应商有权禁止客户转售、加工、组合或混合所有权保留货物,并撤销按本第 6 款让与的应收账款的收款授权。
3. 供应商未明确通知解除合同但取回货物的,客户在付清全部价款及所有费用之前,不得要求交付已被取回的货物。
4. 客户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包括执行必要的检查及维护),并自费按惯常风险为货物投保充分保险。
5. 客户不得质押或让与担保交付物及其由此产生的债权,亦不得将其转让(按本第 6 款向供应商让与的除外)。如发生第三方扣押担保物或其他第三方干预,客户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以便供应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律采取法律行动,相关法律费用须由客户承担。此外,供应商的诉讼与诉讼外争议解决法律程序费用,在未获第三方偿付、且可归责于客户违约的范围内,亦由客户承担。
6. 在正常业务运营范围内,客户有权转售、加工或混合所购产品;然而,如果客户这样做,客户即自动因该等转售、加工或混合或因其他法律事由(特别包括基于保险理赔或侵权)而产生的所有债权,以约定账单总金额(含增值税)为上限,全部让与供应商。如所转售的货物与其他不属于客户的物品共同出售,客户应向供应商让与相应比例的债权,金额以约定的发票总额计算。客户在让与后仍有权行使该债权,但供应商自行行使的权利不受影响。然而,只要客户以所收款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未发生逾期付款、未停止付款,且未申请破产程序,供应商承诺不行使这些受让得来的债权。如发生上述情况,客户须应要求披露已让与的债权及债务人信息,提供所有必要的行权信息,移交相关文件,并向债务人(第三方)通知该债权让与行为。
7. 所有权保留亦适用于客户对交付物加工或改造而形成的产品的全部价值。此类加工行为均视为代表供应商进行的加工,因此为所有权保留的目的,供应商应视为新产品的制造商。如加工涉及第三方所有的货物,而该三方的所有权有效存续,则客户应按货物的客观价值比例向供应商授予共同所有权,并在此约定客户将谨慎为供应商保管该等货物。如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他物结合形成单一新物,或与他物不可分地混合,且该他物应视为主物的,且客户对该他物具有所有权的,则客户应将该所有权转让给供应商,并为供应商信托持有由此产生的(共同)所有权。在所有其他方面,对于由此形成的新物,与保留所有权货物适用相同条款。无法取得所有权的,客户特此将相应的预期债权或替代债权让与供应商。
8. 客户还应向供应商让与所有因交付货物与不动产结合而对第三方产生的债权,以担保客户自身对供应商的支付义务。
9. 供应商有权收取的担保的可变现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账面金额的 20%时,供应商应在客户请求下释放担保;释放哪些担保,由供应商自行决定。
10. 交付物的风险转移应排他地适用第五条的规定;所有权保留不影响客户的风险分担。
四、交付期限,违约
1. 供应商遵守交付日期取决于供应商是否准时收到所有应由客户提供的文件,包括任何必要的许可和批准,特别是技术图纸,以及客户是否遵守约定的付款条款和其他义务。如果这些要求未能及时满足,则交付期限应合理延长;但若条件延迟满足系由供应商造成,则不适用此规定。
2. 如果发生超出供应商控制范围的不可预见障碍,并且尽管供应商已尽合理谨慎义务仍无法避免这些障碍——无论此类情况发生在供应商自身企业还是其分包商企业——例如不可抗力(如战争、军队动员、暴乱、火灾和自然灾害)、因疫情、流行病、恐怖主义行为、网络攻击、制裁、禁运、进出口限制、能源危机、运输中断、供应商破产、半导体/光学/材料短缺及政府措施等导致的关键中间产品和原材料交货延误,则交货期限应予以顺延,延长的期限应为整个障碍持续期间加上合理的恢复期。如该等障碍致使交付对于供应商而言变得不合理,则供应商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在供应商自身或其上游供应商的企业发生罢工或停工时,或因出口检验发生延误的,供应商亦享有同样权利。供应商应立即通知客户任何此类情况。
3. 如发生交付延误,客户可在给予合理宽限期后仍未交付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若交付已成为不可能,则即使未设宽限期,客户亦有权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请求(包括任何间接损失)被排除在外,但不影响本条第 4 款的适用;该排除不旨在避免举证责任倒置;同样约定适用于费用偿还请求。
4. 若交付延误归因于供应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约,则供应商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并且供应商履行辅助人的过失亦视为供应商的过失。在发生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或供应商已明确保证交付期的情况下,亦同。如果供应商有过失但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合同基本义务,则其责任以相关合同类型通常可预见的损害为限;其他情况下,责任依本条第 3 款规定予以排除。上述条款同样适用于费用偿还请求。约定固定日期交易的,供应商依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客户因供应商所致的延误而成功主张其合同履行利益已丧失的,亦同。
5. 在供应商要求下,客户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声明其是否因交付延迟而解除合同,亦或仍坚持要求交付。
6. 在供应商已通知可发货后,如果应客户要求,发货或交货延迟超过一个月,则客户需支付供应商的仓储费用,可按所涉货物价格的 0.5%计收每个延期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的仓储费,最高不超过该所涉货物价格的5%。供应商有权证明损失或费用更高;客户亦可证明未产生损失或损失明显较该金额低。
五、风险转移
1. 即使在运费付至交货的情况下,交付标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如下规定的时点转移至客户:
a) 对于不涉及安装或装配的交货,在货物已发运或被取货时风险转移;应客户要求并由客户承担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供应商应按通常运输风险为交付物投保。
b) 对于涉及安装或装配的交货,在客户于其场所接收货物之日或如有明确约定,在经客户进行试运行并且未提出异议之后风险即转移。
2. 若因客户原因导致发货、交货、安装或装配、客户接收货物或试运行发生迟延,或客户因其他原因延迟接收货物,则风险在该时点即转移至客户。
六、安装与装配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或合同包含特殊装配条款,安装和装配应适用以下约定:
1. 客户应自行承担以下费用,并及时提供:
a) 所有挖掘、建筑及其他非本行业特定的附带工程,包括所需的技工和非技工、建筑材料和工具;
b) 装配和调试所需的物品和材料,如脚手架、起重设备及其他设施、燃料和润滑剂;
c) 运营地点的能源和水供应,包括连接、供暖和照明;
d) 在装配地点提供足够的、适当的、干燥且可上锁的空间,用于存放机器部件、设备、材料、工具等,并为安装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和休息场所,包括视情况适当的卫生设施。此外,客户必须采取与保护自身财产和员工相同的措施,以保护供应商的财产和装配人员;
e) 根据装配地点的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防护服和保护设施。
2. 在装配工作开始前,客户必须主动提供关于隐蔽电缆、燃气和水管等的布置信息及其他所需的结构数据。
3. 在安装或装配开始前,所需材料和物品必须放置在安装或装配地点,并且所有必要的前期工作必须达到使安装或装配按约定时间开始并顺利进行的程度。通道和安装或装配地点必须平整并清理干净。
4. 因不可归责于供应商的原因发生安装、装配或调试延迟的,客户应支付供应商合理的等待时间费用以及装配人员因此产生的额外差旅费用。
5. 客户应每周及时确认装配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确认安装、装配或调试的完成进度。
6. 若供应商在交付完成后要求正式验收,则客户须在两周内进行验收。逾期未验收的,则视为已验收。同样,交付的产品由客户投入使用的,亦视为已完成验收(如约定测试阶段,则在测试阶段完成后)。
7. 如双方约定在客户既有设备上安装供应商标准软件的,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此情形。
七、验收
客户不得因轻微质量缺陷拒绝验收,但不影响其依据下文第八条所享有的权利。
八、重大质量缺陷
在客户在合理期限内适当完成了检验并且提出书面质量缺陷异议的前提下,对于所交付产品的质量缺陷,供应商的责任应适用如下规定:
1.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供应商有权自行选择修复缺陷或提供无缺陷的物品(补救履行)。重大测量偏差仅在产品规定的校准和参考条件下(如环境温度、测量距离、视场、发射率、预热时间等)出现时,方构成缺陷。是否符合测量规格,以风险转移时点为准;此后发生的正常运行参数漂移,以及因未重新校准或延迟重新校准所致的测量偏差,不构成缺陷。如果上述两种补救履行方式均不可行或明显不合理,则供应商有权拒绝。客户发出缺陷通知的,可在与质量缺陷合理相称的范围内暂停支付价款。如客户所通知的缺陷并无根据或不成立,供应商有权要求客户偿还因该通知而发生的费用。
2. 如本条第 1 款所示的补救履行方式不可行或不能达到有效整改,客户可依法选择适当减价,或解除合同。前述约定尤其适用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迟延或拒绝补救履行,或采取两次补救履行都失败的情况。尽管有本条第 4 款的规定,无论存在何种法律依据,客户的其他请求权(特别包括因违反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法定义务、违反主要和次要合同义务、偿还后续补救费用以及侵权产生的任何请求权)全部予以排除。该排除特别适用于与所购交付标的无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利润损失、生产损失或营业中断所致其他损害的赔偿请求权。非因产品量缺陷而产生的请求权,同样全部排除。
3. 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交付不同物品或交付数量不足的情况。
4. 供应商、其履行辅助人或法定代表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若因供应商过失导致违反合同基本义务,亦适用法律规定。如供应商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余违约责任以本合同类型通常可预见的损害为限。此外,供应商就下列情形承担相关法律责任:(i) 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ii)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iii)供应商违反其明确作出的保证、陈述或担保,前提是上述保证、陈述或担保所涉及的质量缺陷问题系供应商责任的来源。费用偿还请求同样适用上述约定。上述约定的目的不在于影响举证责任倒置。
5. 对于因客户或第三方不当使用、错误安装、自然磨损、疏忽处理、不适当操作材料、施工质量缺陷、不适当的施工场地、不适当的替代材料、不适当的化学、电化学或电气影响(除非可归责于供应商);以及未经供应商事先明确批准,由客户或第三方进行的不当改动或维修等导致的损失损害,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就产品质量缺陷提出索赔的期限为一年:自产品交付之日起算;需验收的交付,自验收之日起算,但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或履行辅助人存在故意、欺诈性隐瞒或重大过失,或发生生命、身体或健康伤害的除外。已按照通常用途嵌入某个结构使用并导致该结构出现缺陷的,由产品缺陷引发索赔的期限为五年,自交付或(需验收的)验收之日起算。补救履行请求权期限届满的,减价请求权及解除权的行使在相应范围内被排除;但在上句情形下,客户可在其基于解除或减价有权拒绝付款的范围内拒绝支付价款;解除被排除而客户随后拒绝付款的,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
7. 供应商的任何保证、承诺和担保,仅在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时方为有效。
8. 供应商的责任排除亦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及履行辅助人。
九、工业产权及著作权;权利瑕疵
1. 除非另有约定,供应商仅有义务确保交付的产品在交付地所在国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第三方知识产权”)。如果客户由于使用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产品侵犯了第三方知识产权,而第三方向客户提出合法索赔,则在第八条第6款规定的期限内,供应商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对客户承担责任:
a. 供应商可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为相关交付产品取得第三方知识产权使用权,或对其进行修改以避免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或提供替代产品。如果供应商无法在合理商业努力下实现上述方案,客户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
b. 供应商的损害赔偿及费用补偿义务应受第十条的约束。
c. 客户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第三方提出的索赔、不承认任何侵权行为或过错,并且供应商保留进行所有抗辩措施及和解谈判的权利。如果客户为减少损失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交付标的的,应当告知第三方其停止使用并不代表承认侵权行为。客户违反本 c 项规定的义务,致供应商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该不利影响的范围内客户丧失对供应商的赔偿请求权。
2. 如果客户自己应对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承担责任,则客户无权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3. 如果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是由于客户特定的定制要求、产品以供应商无法预见的方式被使用、或客户修改了交付产品或将其与并非供应商提供的其他产品结合使用导致的,则客户无权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4. 在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下,第八条第 1 款的规定应类推适用于客户依据本条第 1
款 a 项提出的索赔。
5. 若涉及其他权利缺陷,则第八条规定应当相应适用。
6. 客户基于权利缺陷对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或履行辅助人提出超出本条规定或与本条规
定不同的其他任何请求权的,依第十条予以排除。
十、其他赔偿请求和合同解除
1. 本条以下款项适用于除质量缺陷责任之外的违约责任,并非旨在排除或限制法定的违约解除权。同样,供应商享有的法定和合同权利及索赔亦不受排除或限制。
2. 除基于交付标的质量缺陷的索赔权,客户其他请求权—无论其法律依据为何,特别包括因违反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法定义务、违反主要和次要合同义务或咨询义务、费用偿还以及侵权产生的其它请求权,全部予以排除;该排除特别适用于与所购交付标的无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利润损失、生产损失或营业中断所致其他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排除同样适用于非因产品质量缺陷而产生的间接损失赔偿请求权。供应商、其履行辅助人或法定代表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的情况下,依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若因供应商过错导致根本违约的,亦适用法律规定。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余违约责任以本合同类型通常可预见的损害为限。供应商还就下列情形依法律规定承担责任:(i) 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ii)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iii) 供应商违反其明确作出的保证、陈述或担保。费用偿还请求同样适用上述约定。上述约定的目的不在于举证责任倒置。
3. 供应商责任的排除同样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及履行辅助人。
十一、未测试高风险应用场景下产品适用性时的赔偿条款
如果客户将交付标的或随附的标准软件用于高风险应用场景(定义见第一条第 2 款),但未针对该特定应用场景进行自行测试和验证,和/或未配备独立的保护、监控和干预停止系统(见第一条第 2 款及第一条第 5 款 d)项),那么一旦发生第三方因该等遗漏而遭受损害并向供应商提出索赔,客户应为供应商进行抗辩,使供应商免受损害并赔偿供应商所受的全部损失。
十二、履行地点,法院管辖,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
1. 合同履行地点为发货地(供应商工厂或仓储地)。
2. 所有直接或间接因合同关系引起的和与之有关联的争议的管辖法院应为供应商所在地的法院。但供应商亦有权选择在任何其他依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 本通用条款应排他地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国法律解释,同时排除其冲突法规则或国际私法规则的使用,亦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4. 本通用条款内容并不更改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或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十三、进一步加工与转售
1. 所交付的产品(包括软件)仅供民用和工业用途。禁止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军事用途,亦禁止与核武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或其运载系统相关的一切使用。客户承诺不向意图将产品用于军事目的的第三方转让产品,并承诺遵守相关的出口管制法规、制裁、禁运、两用物项法规以及反腐败和反洗钱法规。客户有义务向供应商提供关于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信息,并提供适当的证明。存在制裁、禁运和/或军事最终用途风险的,供应商有权拒绝交付;现有风险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的,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客户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被排除。违反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和制裁法规的(包括以规避相关限制为目的设计的交易),供应商享有同等权利。
2. 客户进一步承诺,将上述约定(本第十三条第 1 款)纳入其向第三方转售供应商所供产品的合同,并向供应商提供相应证明。上述约定同样适用于通过进一步加工供应商产品而制造的产品。在客户提供适当证明之前,供应商有权拒绝交付;现有风险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的,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客户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被排除。
3. 对因客户违反本第十三条所致的第三方请求供应商赔偿损失、偿还费用和其他索赔,客户应向供应商作出赔偿。供应商其他法定权利予以保留。
十四、协议的约束力
如果本通用条款中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如发生本条款或其他单独约定有遗漏,双方承诺协商确定一个条款,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无效或失效条款在商业上的目的及效果。
十五、个人信息保护与保密
1. 在合同履行所需的范围内,缔约双方可以收集、存储和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就此而言,双方各自应视为应适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独立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控制者。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它事项,应以供应商网站公示的数据保护声明为准。
2. 双方应对在合同关系中获得的、被标识为机密或可识别为机密的对方全部信息予以保密,并仅为合同目的才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该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a) 众所周知或在不违反本义务的情况下成为众所周知的信息;
b) 接收方在接收保密信息之前已知悉的信息;
c) 从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
d) 独立开发的信息;
e) 因强制性法律义务或官方命令必须披露的信息;在 e)情形下,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事先通知另一方。本义务在协议存续期间及协议终止后三年内持续有效。
十六、废旧设备与包装的回收
当交付产品成为废旧电气电子设备后,客户应承担其收回、处理和回收费用。如客户不将废旧设备交还供应商,则客户必须对其进行妥善处理和回收,以符合相关环保法规和有害物质限制法规的要求。客户向第三方转让设备的,应将该等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
